临牧字〔2021〕12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现将《临沂市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兽药经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兽药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建立健全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及信用体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保障经营兽药质量安全,褒奖守信、惩戒失信,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兽药经营企业(者),是指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疫苗、化学药品、抗生素、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等级评定、分类监管以及档案管理等。
分级管理工作坚持全面覆盖、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兽药质量安全风险及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分类监管措施、信用档案管理等要求,负责指导全市兽药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的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汇集和等级类型
第五条 兽药质量安全风险和信用信息包括约束性信息和鼓励性信息。
约束性信息包括:监督检查结果为一般以下或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产品监督抽检结果为不合格信息;受到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同地区、同行业负面评价;其他被证实的信访举报、媒体曝光、商业欺诈、失信违约信息等。
鼓励性信息包括: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次数;兽药产品抽检合格的个数;兽药经营企业年度统计信息和兽药追溯信息齐全准确;其他促进行业进步、服务社会公益等先进典型和诚信方面做法,同地区、同行业肯定性评价等。
第六条 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和大笑、微笑、平脸三种卡通形象标识。
第七条 量化等级为年度等级,以本年度12月31日起往前追溯1年为一个评定年度。评定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八条 年度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由企业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组织人员在每年1月份汇集,按照《临沂市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评价表》(见附表1)进行打分;在每年2月15日前对辖区内企业分数进行汇总复核,按照分类标准确定A、B、C等级企业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汇总,并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条 量化分级评定应集中人员进行书面评定打分。
评定时,应当至少由3名以上评价人员承担,评价人员由行业管理、服务、执法监管、用户代表、行业组织等方面人员组成。评价人员按照《临沂市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评价表》内容现场检查核对,进行量化评价,填写评价表,“总分”即为该企业本次得分,由评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分类标准依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评价得分。
(一)优秀企业(A级)标准 社会信誉好、规模大、管理规范,质量安全制度落实到位,近2年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2年内未被省、市、县级抽检不合格产品,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的兽药经营企业定为A类企业。
(二)良好企业(B级)标准 社会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质量安全制度落实到位,近2年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1年内未被省、市、县级通报不合格产品,评价得分60分(含)-85分的兽药经营企业定为B类企业。
(三)一般企业(C级)标准 社会信誉一般,规模小,管理不够规范或近2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1年内被省、市、县通报有不合格产品;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兽药经营企业定为C类企业。
第十二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应在评定结果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全市兽药经营企业年度分级评定结果告知辖区内有关企业,及时调整公示牌标识,并进行广泛宣传推广,通报到辖区内规模养殖企业(场)等相关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在评定年度9月1日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的,当年度不予评定等级。在此期间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限。
第十四条 对企业因搬迁倒闭、违法被关停、联系不到负责人或者拒不配合检查抽检的企业,或者发现兽药经营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已经查清事实尚未完成行政处罚的,应评为C级。
第十五条 在年度有效期内,企业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负责评级的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可以进行动态调整,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负责受理兽药经营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关于兽药经营企业年度分级评定的申诉、异议反映。
企业可以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当地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重新对其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年内3批次以上产品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拒不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发布通报,将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动态降低到相应的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在等级有效期内,不得再上调等级。等级可以越级下降,不经过重新评定,不得上调信用等级。
第四章 等级标识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按照统一规定的模板和格式制作公示牌。公示牌名称为“临沂市兽药经营企业等级公示牌”(参见附图2),规格为宽42厘米×高60厘米或者宽60厘米×高90厘米,背景颜色为蓝色。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将公示牌摆放、悬挂在企业门口等显著位置,未经管理部门允许,不得修改或者遮盖。
第五章 分级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 。对分级评价为优秀(A级)的兽药经营企业,减少日常监管和抽检频次、数量;在相关政策扶持、政府采购、公益推介宣传等方面优先。
第二十一条 对分级评价为良好(B级)的兽药经营企业,实行正常监督检查频次;正常进行产品监督抽检;市县每年进行随机性检查,不再重复安排其他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分级评价为一般(C级)的兽药经营企业,将其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适度增加产品监督抽样检验批次数量和频次。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为一般(C级)的兽药经营企业,移交辖区内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开展兽药经营企业量化分级评级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书面档案资料和记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临沂市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评价表
2.临沂市兽药经营企业等级公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