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牧办字〔2018〕27号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牧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畜牧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临沂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畜牧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畜牧局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畜牧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牧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指导、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临沂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涉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部门协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畜牧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涉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企业进行支援,参与、指导和协助当地畜牧部门开展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临沂市畜牧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确定现场工作组规模,派遣现场工作组。
(3)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4)联络市政府有关部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进展。
3 监控与预警
3.1 事故监控
安全生产要注重标本兼治和实效,局直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年重点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局各督导检查组要按照分工认真督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县区畜牧部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在安全隐患排查和督查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其他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整治并上报。
3.2 预警行动
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根据各类突发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规模、人数、地点等情况,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反应到位,妥善处置。
3.3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涉牧企业;
(2)各县区畜牧(兽医)局、经开区农林水务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局、临港农林水利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农林水利局。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各级畜牧部门报告涉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情况。
3.3.2 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涉牧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区畜牧(兽医)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事发地县区畜牧(兽医)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畜牧局报告,市畜牧局及时了解情况,迅速派出人员到达现场,协助事发地组织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畜牧兽医局和市政府报告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应急措施
市畜牧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与事发地县区畜牧(兽医)局联系,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和进展情况,并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级别,确定是否对发生事故的企业派出工作组。如需要,立即派出工作组赴企业,指导、协调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视事故级别和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召开市畜牧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及时与市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有关信息。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4.2应急响应终止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畜牧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3.2 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故救援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3.3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积极协助事发地县区畜牧(兽医)局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下,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督促事故涉及的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局,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及时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报送市畜牧局。
6 附则
6.1本预案由临沂市畜牧局制定和解释,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6.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