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市二十届人大六次会议第A20260083号建议《关于制定〈临沂市农业领域恶意投诉举报处置办法暂行规定〉的议案》的答复 | ||||||||||||||||||||||||
| 2026-05-08 有声朗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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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临沂市农业领域恶意投诉举报处置办法暂行规定〉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咨询临沂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之规定,我市仅可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4方面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投诉举报处置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4方面事项范畴,我市无权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您的建议,加强邮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精准区分普通消费者合理维权与职业打假牟利性行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领域投诉举报处置规程,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柔性监管要求,持续优化涉农领域营商环境。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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