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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全面实施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4日
有声朗读:

临发改公管〔2026〕123号


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体育部门、国防动员部门、林业部门、信息通信发展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各有关交易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4〕170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有关要求,在持续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基础上,现决定全面实施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面实施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不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鼓励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二、公示要求

(一)公示内容。招标人应按照各行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格式,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潜在投标人意见。招标人作为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的责任主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公示渠道。招标人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在对应功能模块填报招标文件提前公示信息(附件1),上传招标文件。

(三)公示时限。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期自公示发布次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日,且公示期截止日应为工作日。招标人应合理规划时间,充分考虑提前公示及意见修改所需时长,确保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完成意见的收集与处理。

(四)意见反馈。社会公众、潜在投标人均可针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向招标人提出意见,说明具体依据,并提供联系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在公示期间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意见处理。公示期截止后,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再按规定程序正式发布。对不予采纳的意见,注明具体理由。招标人应填报意见采纳情况表(附件2),作为项目招标投标资料的一部分,一并存档管理。

三、保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工作,切实提高思想站位,压实工作责任,规范公示程序,确保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整体部署,促进各部门协同联动,推动各项要求平稳落地、有效实施。招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项目实际,依法依规、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统筹全生命周期成本、运维、质量安全等要素,科学设定评标方式,合理确定评审标准,严防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应健全内部监管与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广泛听取各方合理意见,从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招标活动合法规范、公平公正。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招标人全面规范落实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相关要求,同时,将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国资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本级国有企业健全完善内控制度与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强化招标全过程合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持续优化平台服务能力,完善公示模块功能设置,做好系统运维与技术保障,统一发布操作指南,为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线上支撑。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招标文件提前公示信息(样表)

2.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意见采纳情况表(样表)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水利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国资委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体育局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临沂市林业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临沂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202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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