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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行风热线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09日
有声朗读:

9月9日,市农业农村局共接听群众热线8个,下线后迅速安排人员调查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兰陵县大仲村镇大冶村宋先生反映“因宅基地纠纷,想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裁决”的问题

经调查,反映人宋先生名下有一处宅基地,2000年前,其母亲与邻居李女士在建房前有口头协议,约定两户宅基地中间的过道为两家共有。现李女士已去世,其子刘某华在建房时占用了过道,并已在不动产中心办证。对此,两家就建房占用过道一事产生矛盾纠纷,反映人宋先生对不动产中心给予邻居办证一事存有异议。2025年9月16日,工作人员当面向反映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和政策讲解,其表示理解。

二、临沭县玉山镇七岔河村袁先生反映“党员干部圈占大田地、宅基地、耕地卖给企业”的问题

经落实,反映人袁先生反映的是关于原村支部副书记袁某起基地纠纷、拖欠承包费、将耕地卖给企业3个问题,袁某起现已去世。

关于宅基地纠纷问题。经调查,2001年12月,袁某起申请翻建旧宅,因该处住宅与反映人父亲袁某选存在争议,袁某起未能翻建。后村委为袁某起新划定一处宅基地,旧房子未拆除。袁某选于2003年4月2日申请建房,居民建住宅用地呈批书上的宅基地四至显示,该宅基地与袁某起2001年12月申请翻建的宅基地存在重叠部分,双方争议加剧。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当前争议双方均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双方均不具备建设新房条件,原建房申请由于宅基地存有争议均未能完成,建房申请审批已超过二十年,相关证件已失效,若建设新房,需到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实施。

关于拖欠承包费问题。经调查,被反映人袁某起长子袁某征住宅东有约0.2亩土地,原由被反映人袁某起承包,于2018年11月缴纳2002—2018年承包费共计320元,2019年至今未交承包费。下一步,工作人员将对其承包地权属进行确认并催缴承包费。

关于将耕地卖给企业问题。经调查,被反映人袁某起在村后有责任田2.888亩,村民袁某春有0.5亩土地与其相邻,经营期间,袁某起用他处土地与袁某春置换该处土地,将两处土地进行合并管理。2020年5月31日,临沂文钦矿业有限公司与袁某起之子签订承包合同,将该处土地承包给文钦矿业,承包期限8.5年。该土地的流转系村民个人与文钦矿业之间的土地流转,反映问题不属实。

综上,袁先生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工作人员已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方式向袁先生反馈,袁先生对工作人员的积极督办表示认可与感谢。

三、兰山区柳青街道尤先生反映“其岳父刘某福为沂水县马站镇董家庄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但村里一直不给划分宅基地,要求依法给予分配宅基地”的问题

经调查,2001年后,刘某福在其老宅基地的基础上建设了五间住宅。2005年,刘某福将该处房屋用作其子刘某伟结婚用房,由刘某伟一家居住。同年,刘某福暂时住在本村村南其耕地中农业设施附属用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因董家庄实行“宅田合一”,村集体无存量建设用地,无法划分宅基地。期间,董家庄村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政策,积极通过协调流转村内空闲地、闲置住宅和宅基地的方式,帮助刘某福解决宅基地需求,最终没能达成一致。目前,村委将继续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问题处置到位。9月25日,工作人员将情况向尤先生进行反馈,其表示认可。

四、河东区汤头街道塔桥村孙先生反映“旧房改造后拆迁整理后的土地,当时分到了村民手里,后被村里流转到企业,两年流转费没给”的问题

经调查,2006年塔桥村整村搬迁后,复垦老村土地300余亩,按照人均0.11亩分配到户。2009年修建滨河东路占用塔桥村部分农户家庭承包地,村集体研究用复垦土地进行找补,找补后剩余的土地按照人均0.089亩分配到户。2011年10月,临沂汤泉置业有限公司到塔桥村流转土地发展高效农业,经村集体与农户协商,最终有451户农户同意流转复垦土地,反映人孙先生为其中一户。2011年10月22日,塔桥村民委员会与临沂汤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面积197亩,流转价格为1200元/亩,每5年递增10%,每年9月28日前支付土地流转费。2011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临沂汤泉置业有限公司基本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流转费,塔桥村民委员会也及时将收到的土地流转费全额支付给有关农户。2024年9月28日,按照合同约定临沂汤泉置业有限公司应当缴纳下一承包年度土地流转费,当时该公司以受经济环境影响、周边土地流转价格下调等理由,向塔桥村集体提出协商降低土地流转价格的要求。因土地转出方是塔桥村451户农户,塔桥村集体无法单方面作出决定,因此未能与临沂汤泉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也未能收取2024年9月以后的土地流转费。2025年9月19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汤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塔桥村委会与负责同志座谈,建议塔桥村委会尽快组织与流转土地的农户、临沂汤泉置业有限公司三方协商,如协商不成,依法诉讼追缴土地流转费,及早解决合同纠纷。

五、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唐沙沟村唐先生反映“大唐建筑公司在村里圈地,2013年旧村改造没给村里钱,2025年又圈地”的问题

经调查,反映人唐先生反映的涉事项目为2013年旧村改造秀水唐郡小区项目。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为大唐建筑公司。2013年,秀水唐郡小区开工建设,至2015年,共建设住宅楼11栋并交付使用,之后项目停工。2024年,该项目重启后续工程建设。2025年9月30日,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与反映人沟通,给予了相关政策指导,告知了法律维权途径。反映人表示满意。

六、兰山区张先生反映“承包地被村委征收,没给补偿”问题

经调查,张先生提出的承包地是其父亲张某玉的承包地而非张先生本人的承包地。1999年4月1日,张某玉与李官村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家三口共承包四块地,面积共计1.89亩,期限30年。经与上届李官村支部书记核实,2000年,李官镇规划工业园区,李官村根据当时李官政府规划,流转土地900余亩,共涉及农户600余户,张某玉一家三口承包地在流转范围内。

张先生反映问题还涉及现临沂华东有色金属城一期土地征收。经查阅建设用地档案,2015年3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14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527号),“同意征收李官镇李官村、刘家村、崔家村、苗家村,义堂镇营子村、姜家岭村土地总计43.5821公顷,其中涉及李官村土地12.6123公顷(合189.1845亩)”。该地块征收土地补偿款由李官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3日拨付至李官村账户。针对土地补偿款及流转费集体收入,李官村委经村民代表大会议研究,每年按照人口给予村民现金福利待遇,具体执行标准:2000年至2014年,每人每年100元左右;2015年至2020年,每人每年300元;2021年至今,每人每年400元。2018年之前福利发放至张某玉,张某玉2018年去世后,2019年至今发放至反映人。经查,反映人一家均按时领取了相关福利待遇,不存在村委截留土地补偿金情况。

七、莒南县石莲子镇主家岭二村沈女士反映“村委负责人在本人家耕地上挖塘,并在耕地上种树,没有手续,无防护措施,导致父亲在耕作时死亡”问题

经落实,2021年8月11日,反映人沈女士父母二人到其家邻近水塘的农田拔草,在路过水塘边缘时,其父亲不慎掉入水塘后溺水死亡。该水塘位于村东约500米处,涉及地块为村民沈某华8分地和沈某顺4分地,未占用反映人家耕地。

经调查,2014年上半年,为进一步改善村民灌溉条件,村委在原有水塘和排水沟渠的基础上进行扩宽,从而形成该水塘。村集体挖塘行为确无手续,系违法行为,但因已过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县有关部门已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理的决定。水塘建成后,村委在该水塘周边设置了警示提醒标志,每年都通过村广播喇叭、微信群提示等途径宣传防溺水要求,以增强村民的防溺水意识,村委已尽到提醒义务。

村委负责人在耕地上种树的问题。经落实,该地块实为林业保护地,非耕地,位置在沭河河堤以东,不在反映人家耕地上。反映问题不属实。

八、沂河新区相公街道相一村毛先生反映“10多年不在家,有块土地,手里有土地确权证,但是找不到地在哪里,村里也不给找”问题

经调查,反映人毛先生,其妻子刘某英为户主,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相一村承包1个地块,位于“大沟北”,面积为1.29亩。2015年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时,向其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块增至2块,总面积2.61亩。其中:地块一位于“大沟北”,面积1.29亩,此地块与1999年合同记载一致,位置清晰,毛先生无异议;地块二位于“果园西”,面积1.32亩,证载此地块位于村民赵某兰与李某勤两户承包地之间。经到地块二涉及的相邻承包户赵某兰、李某勤两户进行走访和实地测量,该两户自土地承包以来,地块未曾变更过,其地块边界与承包合同记载亩数一致,未发现存在私下扩张土地的情况,故无法找到与证载信息相符且权属为毛先生的承包地。经与时任村现金出纳毛某峰和原村会计孟某武核实,2015年确权时,工作流程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逐地块实地核实、与承包户现场指界确认等程序,仅通过大喇叭宣传和张榜公示,因毛先生全家长期在外居住,未能及时知晓并提出异议,致使该登记错误未能及时纠正。

综上,毛先生反映的“有证找不到地”问题初步认定为工作人员信息登记错误。已将该情况向反映人反馈,核实清楚后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土地确权证书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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