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市农业农村局共接听群众热线8个,下线后迅速安排人员调查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罗庄区沂堂镇大槐树村韩先生反映“建昆虫类养殖场如何备案”的问题
经落实,韩先生系兰陵县人,现居住在罗庄区。其反映的问题实质为举报尹某旭违法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陶住村、白岩庄村等村土地,建设蚂蚱养殖大棚并种植牧草的行为。一是要求依法拆除尹某旭在陶住院村、白岩庄村、任合村违法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设的养殖大棚,铲除牧草,恢复基本农田原貌。二是要求没收尹某旭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期间的全部非法所得。
经调查,尹某旭分别于2021年与2023年以个人名义承包白岩庄村、陶住村土地175亩,任合村土地105亩,用于进行蚂蚱养殖。承包土地主要用于搭建养殖棚50余亩,种植牧草220余亩,地类属于基本农田,尹某旭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种植牧草、养殖蚂蚱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二条“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目前,农业农村部门已依职权对尹某旭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尹某旭尽快恢复耕作,尹某旭表示情况已经知悉,将于近期进行小麦种植。
二、沂南县蒲汪镇蒲汪村冯女士举报同村村民圈占宅基地的问题
经调查,被反映人韩某仁于2004年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并向村委缴纳3000元费用。2004年12月20日,沂南县人民政府对韩文某等94户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予以批复。经核实,2004年韩某仁申请宅基地之前,该户共有5口人,分别是韩某仁夫妇2人、韩某涛(韩某仁之子)夫妇2人、韩某涛之女韩某琪,共有3处宅基地,但当时沂南县土地部门未对该3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发证。2017年,韩某仁与其子韩某涛分户,2022年,沂南县蒲汪镇人民政府对以上3处宅基地补发批文,进行了不动产权登记,其中1处宅基地登记在韩某仁名下,故韩某仁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2025年7月蒲汪村经“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将韩某仁2004年获批的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报沂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统一安排使用。目前,工作人员已将办理情况告知冯女士。
三、兰山区方城镇邵家村邵先生反映“雨水太大,家中蔬菜大棚被淹,水一直排不出去,请求帮助”的问题
接到群众诉求后,兰山区农业农村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经落实,反映人邵先生家蔬菜大棚位于方城小学东侧,由于西侧小学建设和周围农户垫土,导致其蔬菜大棚地势偏低。其地块南侧有一条排水沟,但因10月以来连续多日降雨,导致水沟排水不畅,出现积水。工作人员现场勘察积水范围、深度,分析排水受阻原因,及时安排挖掘机对排水沟进行了清理和深挖,确保排水沟内无杂草淤泥,排水畅通。目前,反映人邵先生家蔬菜大棚积水全部排出,邵先生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四、高新区罗西街道毕庄村刘先生反映“2025年5月向高新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雨露计划’一直没批”的问题
经调查,刘先生于今年6月份向罗西街道咨询雨露计划补助。7月9日罗西街道毕庄村正式受理刘先生的监测对象申请并开展入户调查,采集家庭成员信息、收入、支出等信息。7月11日至15日,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送《关于调取拟纳入监测帮扶对象有关数据的函》并将回函情况(资产、车辆、低保、残疾等信息)反馈至罗西街道农业办。7月21日,毕庄村召开“毕庄村防止返贫监测预警信息研判会议”,根据山东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相关规定,通过会议研判、无记名投票等程序,认定刘先生1户3人不存在边缘易致贫和生活严重困难的两种情形,不需要纳入监测对象。具体原因如下:刘先生1户共同生活共享开支家庭成员3人,其父亲刘某栋为退休教师,属于公职人员。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家庭收入为其父亲刘某栋工资收入及刘先生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共计99703.9元。全年人均收入17104元(根据已掌握转移性收入情况,扣减合规自付支出48391.8元后),高于当前省定防止返贫监测线9100元,且高于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存在因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等各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问题。另外,刘先生家庭“三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及饮水安全均已得到有效保障,未发现致贫返贫风险。7月29日,罗西街道农业办、毕庄村有关人员到刘先生家中送达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不予纳入监测对象的理由。综上所述,刘先生反映问题不属实。
五、兰山区半程镇东石沟村姜先生反映“口粮田被企业征收,地一直空闲,也没有建厂,能否把土地要回来”的问题
经调查,姜先生反映的项目为沙沟香油占地,该宗土地征收已签订相关协议,企业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后续将建设厂房。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企业无须将土地退回。工作人员已告知姜先生相关情况,姜先生表示理解,对处理结果满意。
六、费县梁邱镇寨前村王女士反映“耕地靠近河道,被镇里卖给了抽沙的,从2018年至现在,也没有解决”问题
经调查,王女士反映的问题实际系河道清淤后造成汛期河水冲刷,进而导致土地坍塌、耕地面积减少,不存在镇人民政府售卖王女士土地进行抽沙的问题。
王女士反映地块为其在费县梁邱镇温凉河河道北岸的承包地。2013年以来,该河道实施过两次清淤工程:2013年,梁邱镇人民政府为疏通温凉河便于行洪,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获得批准后进行了河道清淤;2021年,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实施温凉河河道梁邱镇段清淤整治工程。王女士该地块原面积约797平方米,后因河道北岸土地塌方、汛期河水冲刷等原因,土地面积减损。2024年春节前,经村负责人现场测量,其承包地剩余约623平方米,面积减少约174平方米(约0.26亩)。
2025年10月18日,梁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寨前村一组村干部在镇调解中心与王女士见面,未就土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10月29日,费县农业农村局就反映问题向反映人解释说明,同时提出2个耕地面积减损问题解决方案:一是由县局协调属地镇、村对已减损0.26亩土地按照当地土地流转标准和损失年限予以赔偿,同时协调村级按照部分或原地块面积调整土地。二是协调属地镇、村按照当地土地流转标准对其土地进行流转。王女士均不同意。
七、郯城县李庄镇张村孙先生反映“村里的农田地有一个大坑,自己垫平了种植庄稼,后来被人占用”问题
经调查,孙先生反映地块原为1998年二轮延包时郯城县李庄镇张村村集体自营汪塘,面积二分左右。2006年前后,孙先生私自将汪塘垫平并栽种杨树。2024年秋,孙先生将杨树采伐(第二轮采伐)。2025年3月,孙先生再次栽种杨树,其邻居朱先生声称该地块其中有两米左右由他家垫平,阻止孙先生继续栽种杨树,两户因此产生纠纷。近日,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和村委再次组织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孙先生表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八、河东区太平街道沙岭官庄村刘先生反映“村里房屋南侧的道路被邻居霸占了,不让硬化路面,放了一些杂物堵着,影响出行”问题
经落实,刘先生反映的未硬化路面区域为该村规划的宅基地,不属于公共道路范围,目前该村未将该地块纳入路面硬化计划范围内。经了解,为保证刘先生正常出行,该村已对其房屋所在的街巷,包括房屋大门一侧的道路和街巷北侧道路进行了硬化,南侧宅基地范围之外也进行了硬化。南侧宅基地区域内堆放的杂物为刘先生房屋东侧邻居所放,村委正在动员刘先生邻居清理杂物,确保村居房前屋后环境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