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市农业农村局通过“行风热线”受理群众诉求6件。下线后迅速安排人员调查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兰山区义堂镇大城后村孙女士反映“自家耕地被中铁十四局高铁施工占用、施工埋设管线后导致耕地积水淹地,村委曾争取1000元补偿款未兑付,要求恢复耕地”的问题
经调查,孙女士所反映的地块位于兰山区义堂镇大城后村解放路与工业一路交汇以北300米路东范围内。因高铁项目建设需要,施工方征用孙女士家0.3亩耕地,相关部门已按标准足额向孙女士家支付征地赔偿款共计9304元。
关于施工埋设管线导致耕地被淹的问题。修建高铁之前,孙女士在自家耕地内自行开挖了排水沟,施工时施工方保留了原有排水沟,后孙女士拨打12345热线要求填埋该排水沟,施工方已按其要求完成填埋,施工人员仅在已征用的0.3亩耕地范围内挖掘排水沟。经实地勘查,孙女士家耕地整体地势低洼,每逢降雨天气便会形成大面积积水,导致地块内树木受淹,非因高铁建设导致其土地被淹。
关于补偿款未兑付的问题。经核实,孙女士通过热线反映相关问题后,大城后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对接高铁项目部协商补偿事宜,项目部最终核定给予孙女士最高2000元的补偿,但孙女士认为补偿金额过低,明确拒绝该补偿方案,不存在村委争取补偿后无故不发放的情况。2026年7月24日,工作人员向孙女士反馈协调处理方案,其认为2000元补偿金额偏低,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工作人员已告知孙女士信访救济途径。
二、兰陵县磨山镇河套村周先生反映“2014年村里给规划的宅基地,2026年想办理手续盖房,乡镇上不同意”的问题
经调查,周先生反映的2014年村委规划的宅基地与同村村民周某礼具有权属争议,2026年3月,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涉案地块为村集体资产,驳回周先生诉求,明确了争议双方权责,事实依据清晰。经了解,反映人周先生并未通过村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宅基地审批申请,工作人员当面向其讲解相关政策,明确告知其宅基地申请程序,周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
三、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小王湖村王先生反映“2025年口粮田被占,用于开发,补偿一直未到位”的问题。
经调查,王先生反映的问题涉及2026年两批征地补偿款,因该村村委会近期刚刚完成换届,且该村占地项目、批次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村委会正在对发放征地补偿款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征求意见后再召开会议确定本次占地补偿款的发放事宜。工作人员就反映事项处理情况向王先生进行了反馈,王先生表示理解。
四、临沭县郑山街道新村何女士反映“10年前口粮田被别人转租,从转租至今一直未收到任何费用,没有确权证,但有判决书能证明土地是自己的”的问题
经调查,何女士与前夫王某刚于2012年起诉离婚,2015年、2022年因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等原因,何女士又两次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书载明:其前夫王某刚应赔付原告何女士名下承包地(0.75亩)和孩子名下承包地(0.75亩的二分之一)的收益共计6750元。上述承包地已被王某刚流转给第三方耕种,因王某刚一直未赔付上述款项,何女士现希望向承包土地的第三方索要承包费。
7月14日,工作人员就反映事项向当事人现场反馈,告知其该问题属于财产纠纷诉讼及执行等问题,建议其依法向司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五、莒南县团林镇鲍家庄村刘先生反映“机动地、高价地、四方地都不收费;有一个宅基地被无偿赠予了他人,没有经过村集体的同意;原书记私自卖地,未经过村集体同意”的问题
关于反映“机动地、高价地、四方地都不收费”的问题。经调查,团林镇鲍家庄村共有桑园地24.8亩、废耕地6.95亩、茶园地15.48亩,合计47.23亩,由该村32户村民进行承包。具体情况为:桑园地和废耕地由25户村民进行承包,2年收取一次承包费,桑园地的承包价格为每亩150元/年,废耕地按地况进行确定承包费,共计应收取桑园和废耕地承包费13777.5元,实际收取承包费10530元,这其中刘某亮、刘某文、丁某坤3户村民因家庭困难,在2020年后未足额缴纳承包费,目前村集体正在和该3户村民进行协商收取承包费一事;2010年,村集体将茶园地发包给本村7户村民,承包价格为每亩150元/年,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费为一次性全额收取,共计收取46440元。该问题不属实。
关于反映“有一个宅基地被无偿赠与了他人,没有经过村集体同意”的问题。经调查,2025年4月20日,该村经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决定将该村办公室东侧的空闲地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处置,该处地类为建设用地,底标为2.6万元。2025年5月12日,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挂网拍卖,因意向村民认为地块价格过高,在报名期间无人报名参与竞拍,致使该项目流拍。后该村村民丁某明出价3万元希望购买该处空闲地,2025年6月6日,该村在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仅召开村“两委”会研究的情况下,违规将该处空闲地以3万元的价格售卖给丁某明,导致该村村民不满,造成不良影响。该问题不属实。
关于反映“原书记私自卖地,未经过村集体同意”的问题。经调查,1978年团林镇鲍家庄村对村庄进行规划,决定将全村整体北移,将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在村庄新规划区域划分新的宅基地。该村部分村民因家庭情况等原因,未实现全部拆除北移。反映人刘先生父亲刘某贤将其家房屋拆除后,村集体为其在现村委办公室北侧划分一处宅基地,并将原宅基地收回村集体。刘某贤东侧邻居为黄某先,因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等原因,未将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村集体也未给予其划分新宅基地。1986年左右,该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组织该村“两委”干部开会研究,决定将该村的废耕地(地况较差的土地)进行处置发包,刘某贤原宅基地处也作为废耕地进行发包,因该处紧邻黄某先房屋的西侧,村集体便将该处土地发包给黄某先,承包费按年度进行缴纳,承包费金额因年代久远,账务已无法查到,最早的记录是1994年8月24日缴纳的49.92元。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刘先生反映问题均不属实,但时任团林镇华新村党支部书记兼鲍家庄村负责人刘某强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处置村集体资源,其行为涉嫌违纪,目前团林镇纪委已对刘某强立案审查。
六、高新区罗西街道东磊石村侯女士反映“申请宅基地7年未批,家中现在7口人居住在一起,希望能划宅基地”的问题
经调查,侯女士现居住的宅基地南北长约14米,东西宽约13.6米。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系其七八年前在原地基上翻建的二层四合院式建筑,具体布局如下:一层设卧室1间、客厅2间,东侧为4间沿街房(其中3间用于经营煎饼铺,1间为东南门通道),西侧为厨房与卫生间;二层主房区域设卧室2间、茶室占2间,东面沿街二楼为2间办公场所及楼梯间。经了解,侯女士家庭成员共计7人,其中长女陆某芳已出嫁,常年不在家居住;次女陆某圆在苏州工作;儿子陆某洋已婚,其小家庭共四口人,在外租房居住;目前仅有候女士一人在家居住。且经查询,东磊石村规划范围内暂无闲置宅基地,暂不具备审批条件。7月28日,工作人员就反映事项向候女士进行了反馈,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