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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临农法字〔2023〕4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沂河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服务型执法,变“执法”为服务,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印发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总共57个事项,其中不予处罚事项53项、免予处罚事项4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适用条件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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