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构建来源可溯、去向可追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障全市农产品消费安全,现就规范开具、查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蔬菜(含人工种植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农产品上市销售时,必须按照《办法》规定,主动、规范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89号公告中具体样式及有关要求开具,如实载明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产地、开具日期、承诺主体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对产品质量安全达标情况的明确承诺及承诺依据。严禁开具虚假、信息不全的合格证。
二、严格执行收购环节查验制度
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农产品时,必须向生产者索取并保存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不得收购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或合格证信息与实物明显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后混装或分装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989号公告中具体样式及有关要求规范开具新的合格证,确保产品来源可查询、可追溯。
三、严格落实销售入场查验制度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合格证查验等制度,按规定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不得代开合格证。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商超、便利店、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规定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发现伪造、变造、信息不全或货证严重不符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业农村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各环节合格证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对未按规定开具、查验、保存合格证的生产经营者,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动社会共治与行业自律
合格证制度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性制度,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我们呼吁全市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规定,主动参加相关培训,熟练掌握合格证开具、查验要求。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共同营造诚信经营、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相关生产经营者立即对照要求,自查自纠,确保合格证制度有效落实。
特此公告。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