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582055/nwh/2021-0000041  发布机构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4-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2019年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2019年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1-04-30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和《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21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评定及2019年示范场监测工作。

一、范围条件。

2021年市级示范场原则上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确定,已评定为市级示范场的不得重复申报。对2019年市级示范场开展监测,已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场的不在本次监测范围。2020年应监测但未参加的,经县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管局同意,纳入本次监测范围。

市级示范场条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时间1年以上、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

2、农场内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3、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4、家庭农场年收入30万元以上。

二、评定及监测程序

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定程序

1、自愿申报。对照《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由家庭农场根据规定要求,自愿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2、初审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市下达的申报计划数择优推荐。

3、评审认定。市农业农村局受理后,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定小组,对县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评定等次。

(二)监测程序

1、农场自测。被监测农场对照市级示范场标准开展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并报送相关监测材料。

2、县级初审。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民监测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保留或撤销建议,根据监测结果形成2021市级示范场监测情况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

3、复核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县区上报的监测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三、相关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不受理家庭农场自行申报的材料。请各县区将2021年市级示范场推荐报告、推荐汇总表和2019年市级示范场运行监测情况合格、不合格名单表,加盖部门公章后,连同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书一并邮寄至市农业农村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7号行政中心426室),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

联系人:王萍 8961115

邮箱:sdlyjgb@163.com

附件:1、2021年市级示范场申报计划

2、2021年市级示范场推荐汇总表

3、临沂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书

4、2019年市级示范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5、2019年市级示范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2019年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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