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促进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增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要求、《临沂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定监测办法》)规定,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开展2020年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含市级用水示范组织,下同)评定和2015-2018年市级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2020年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
(一)申报范围。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区级示范社或列入县区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合作社,符合市《评定监测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申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具备法人资格,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时报送有关报表。
2、符合《评定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标准。
3、辅导员制度健全,至少有1名辅导员对申报合作社实行“一对一”指导与服务。
4、以前已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不再推荐。
(三)材料要求。各县区收到通知后,要合理安排时间,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2020年5月8日前将推荐文件、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2)、申报书(附件3-4)等纸质材料(1份)打包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发送电子文档(申报名单汇总表要提供excel格式;其他电子文档可提供word格式,营业执照等扫描后复制到word中;每个示范社申报书要集中形成一个word文档,避免分散上报)。
二、开展2015-2018年市级示范社监测工作
(一)监测范围。本次监测对象为2015年至2018年市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市级示范社(包括2016年监测合格合作社),共计916家。已评定为省级以上示范社的不在本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标准。符合《评定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市级示范社标准。按时报送年度年报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没有违规开展信用合作业务。
(三)监测程序。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评定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次监测因涉及示范社较多,监测程序分县区自测和市级公布两步进行。
1、县区自测。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发改、水利、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业、供销、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进行审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于2020年5月8前报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
2、市级公布。县区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三、工作要求
1、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要加强对申报和监测材料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生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认定的取消市级示范社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明确优先条件。对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内部联结紧密、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且拥有农产品注册品牌或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的农民合作社,重点推荐。疫情期间,在疫情防控、稳产保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合作社以及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3、严格等额推荐。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同发改、水利、林业、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供销社、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材料收集、初审筛选工作。按照市里确定的分配名额择优、等额推荐,形成推荐文件报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赵银萍 8961115
邮 箱:sdlyjgb@163.com
附件:1、市级示范社(用水组织)申报名额分配表
2、市级示范社(用水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3、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4、农民用水市级示范组织申报书(格式)
5、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6、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临沂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