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582055/nwh/2021-0000042  发布机构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4-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及2019年市级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及2019年市级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1-04-30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

为促进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增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临沂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等要求,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含市级用水示范组织,下同)评定和2019年市级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2021年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

(一)申报范围。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或列入县区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合作社,符合市《评定监测办法》规定的标准。曾经获得过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不再推荐。

(二)申报条件。

1、符合《评定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标准。

2、成立运行二年以上,有营业执照和独立的银行账户,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本年度盈利。

(三)材料要求。

1、纸质材料。包括推荐文件、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2)、申报书(附件3-4)。

2、电子文档。申报名单汇总表要提供excel格式,其他电子文档可提供word格式;每个示范社申报书要集中形成一个word或PDF文档,避免分散上报。

二、开展2019年市级示范社监测工作

(一)监测范围。本次监测对象为2019年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单位《关于公布2019年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和用水示范组织名单的通知》(临农经管字[2019]13号)中的170家示范社和2家用水示范组织,已被评定为省级以上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的,不再参与本次监测。2020年应监测但未参加的,经县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纳入本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评定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分县区自测和市级公布两步。

1、合作社自测。被监测农民合作社对照市《评定监测办法》开展自查,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局提出监测申请,报送相关监测材料。

2、县级初审。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合作社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级复核。县区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在严格把关基础上做到公平公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认定的取消市级示范社称号。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一律不得推荐。

各县区务于5月30日前将申报及监测材料送至市农业农村局426室,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指定邮箱。

联系人:赵银萍 8961115

邮 箱:sdlyjgb@163.com

附件:1、市级示范社(用水组织)申报名额分配表

2、市级示范社(用水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3、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4、农民用水市级示范组织申报书(格式)

5、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6、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临沂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及2019年市级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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