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动物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检疫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动物产地检疫
(一)申报检疫。出售、运输用于屠宰或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包括:
1.检疫申报单。
2.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或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检测报告。
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规程规定病种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5.规程中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现场检疫。受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1.现场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
(1)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
(2)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确认强制免疫情况。
(3)查验饲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强制免疫情况。
(4)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5)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情况。
(6)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7)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2.现场临床检查。
通过动物群体检查和动物个体检查方式,依照相应畜种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症状,判定是否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实时上传符合要求的现场检查照片(至少有群体检查、个体检查和检疫人员现场检疫等照片)。
(四)检疫结果处理
1.经检疫合格,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2.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严禁官方兽医对不属于检疫区域范围的动物进行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严禁对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出具检疫证明。
二、动物屠宰检疫
(一)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二)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包括:
1.检疫申报单。
2.动物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3.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规程中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宰前检查
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动物信息是否相符。
2.官方兽医应对回收的入场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予以核查。
3.按照相关规程要求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同步检疫
官方兽医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
(五)检疫结果处理
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产地检疫流程
动物屠宰检疫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