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582055/nwh/2022-0000070  发布机构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11-28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机构)及依据、职责权限的通告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机构)及依据、职责权限的通告

2022-11-28   作者: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精神,现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梳理通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机构)

行政执法主体: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临沂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二、联系方式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7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8726788。

三、主要职责权限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沂市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8〕110号)和《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2号),自《意见》下发之日(2019年3月22日)起,临沂市农业局更名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为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临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临沂市畜牧兽医局(以下分别简称市扶贫开发办、市畜牧局)牌子。中共临沂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中共临沂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农委)的直接领导。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担保、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推进全市农业依法行政工作。

2、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全市农村综合改革,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全市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5、负责全市种植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畜牧兽医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全市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

6、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组织拟订农业地方标准。

7、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8、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渔业苗种、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以及肥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全市动物、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市动物、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10、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市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监督管理农业投资项目。

11、推动全市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12、指导全市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有关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13、指导推动农业对外合作。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合作政策,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14、负责全市扶贫开发工作。拟订全市扶贫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拟订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持标准,组织开展全市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协调组织市直有关部门扶贫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负责扶贫开发培训和宣传。

15、指导监督全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管理(包括农用运输车管理和安全监理)、渔业工作。

1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7、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2)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现代高效农业发展,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18、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关于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4)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农业、畜牧业、农业机械、渔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中,《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责任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执法责任、执法结果详情见附件《临沂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责任清单》。


  
上一条: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服务指南
下一条:临沂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维护: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网站地图
E-mail:nyncjwz@ly.shandong.cn 电话:0539-8312998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698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