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农法字〔2023〕9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明确农业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鲁农法字〔2023〕1号)、《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鲁农法字〔2023〕12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鲁牧政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基准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