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孙学梅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预防抗菌药物滥用的建议》收悉,有关养殖企业、个人养殖家禽、家畜、水产品时使用抗菌药物问题答复如下: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2018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开展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19年7月,农业农村部发布194号公告,规定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进口兽药代理商停止进口相应兽药产品,同时注销相应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2019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养殖用药行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公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我局多措并举,整合监管、执法、技术服务各方力量,不断加强兽药法规宣传贯彻,严格规范养殖企业、个人养殖畜禽抗菌药物的使用,深入落实饲料禁抗、养殖减抗规定,推动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强宣传。2019年,向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印发宣传画1万多张。2020年,向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规模养殖场、县区畜牧中心、乡镇兽医站印发《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指导手册4120本,各县区不定期开展养殖场户培训。
二是明确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和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县区畜牧部门和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养殖场户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告知书、承诺书。
三是规范兽药经营。把好养殖场抗菌药物采购关。我市现有兽药经营企业612家,必须全部通过《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验收合格,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通过法规考试,严禁销售人用药,对抗生素实行《处方药》管理,建立销售台账,严格销售追溯制度。
四是试点推进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认真贯彻农业农村部《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积极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争创国家级试点养殖场。2019年,莒南庄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莒南县宏达肉鸡养殖场)通过农业农村部验收,目前,临沂市兰山区彦春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正等待验收。
五是加强监督抽检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省、市县各级农牧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兽药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对监测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抗生素行为。每年定期不定期,县区开展日常检查,市级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法查处不规范使用抗菌素行为。
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和各有关部门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加强饲料兽药管理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职业兽医、乡镇兽医站人员、村级防疫员饲料兽药法规学习培训,提高管理队伍业务能力。
二是强化技术指导。进一步调动驻场官方兽医、乡镇兽医站人员、职业兽医、村级防疫员等积极因素,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养殖场户规范使用抗菌素的技术指导,禁止人用药转兽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抗生素。
三是创新开展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模式。按照《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企业守法经营情况,对兽药经营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发挥信用激励作用。
四是开展示范创建。在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国家级试点养殖场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市级试点的可行性,进而普及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
五是发展绿色养殖。通过召开现场会、三品一标认证、加强媒体宣传等激励措施,引领养殖场户不使用抗生素、不使用化工合成兽药,使用中草药、微生态、酶制剂、有机酸等绿色安全的抗菌药、保健品。
感谢您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今后继续关心支持“三农”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