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翠晓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新占耕地耕作层土壤管理与利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严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山东省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强化耕地保护的意见》(鲁办发电〔2020〕133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新占耕地耕作层保护和利用,结合我市实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起草了《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占耕地进行质量等级鉴别,出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做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及验收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耕作层土壤管理与利用的重要性
耕作层是耕地的精华,耕作层土壤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保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新形势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途径,对于有效补充耕地,大力推进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促进农业增产增收等具有重大意义。
《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后,这项工作将在全市范围内展开,要求要充分考虑对拟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剥离再利用,包括占用耕地等级、剥离成本、利用方向,统充分利用较高等级耕地的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后的土壤主要用于新增耕地和耕地质量提升。
二、强化措施全面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一)科学界定耕地耕作层剥离范围
对依法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其他可能导致耕地耕作层破坏的用地行为,占用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对于剥离土壤中直径大于5厘米的砾石等杂物要全部清理。露天采矿及其他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在施工前先将耕作层剥离,复垦时再加以利用,按照复垦方案执行。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统筹利用。耕作层剥离厚度要根据耕地质量、肥力确定。对15度以上坡耕地、耕作层厚度不足10厘米、耕作层土壤已严重破坏或被污染不适宜耕作的耕地可不纳入剥离范围。
(二)严格规范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
耕地占用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不得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工程完成后即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增耕地或耕地质量提升项目或堆放存储后,农业部门应当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和《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形成占补耕地质量等级对比报告。2020年我市以兰山区、罗庄区、莒南县、沂南县作为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试点县,对2019年度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进行耕地质量评价。
(三)严格生态保护和运输管理
按照存储区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及时核对运入、运出堆放点土方量,设置必要的工程防护和土壤保育设施,杜绝安全隐患、水土流失、土壤和扬尘污染等问题。加强对土壤环境资源保护监督,剥离过程中不得造成土壤污染,切实防止因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导致的水土流失及污染土壤对环境造成的二次破坏。加强对剥离土壤运输过程的监管;施工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取相关措施,不得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三、强化技术培训和宣传指导
新占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后,农业部门应大力整合项目资源,将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农业有机废弃物轻简化堆肥、水肥一体化等技术作为重点技术向全市推广应用,通过开展农民培训和观摩示范活动,转变传统施肥观念,引导农民重视有机肥的施用,重视耕地质量提升与保护,严格按照省土肥部的要求,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点位的土样化验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对不同养分指标进行分级,保持监测工作的连续性,还要重点做好国家级耕地质量监测点的标准化提升。抓好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补贴项目的实施,确保完成任务目标,加强对项目县区的督导检查,指导项目县区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目标责任,提炼出成熟的、可推广、可复制的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技术模式,从更大范围,更广作物上推广应用。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