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配套制度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 ||||||||||||||||||||||||
2022-08-02 有声朗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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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配套制度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生产要素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成果转化,保证产权交易规范有序进行,2017年,沂南县率先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先后出台了《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产权交易融资工作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12个文件,积极构建产权交易、价值评估、抵押登记、风险控制、信用评价、资产处置“六大平台”,初步建立了一套程序简便、风险可控、高效运行的农村产权交易融资机制。截至目前,累计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4001笔、21.68亿元,2022年新增5笔,共计1660万元。 2020年,市农业农村局携手建设银行,在全市推进“地押云贷”业务,即,市农业农村局向建设银行提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基础数据信息,计划融资的土地流转大户和土地承包农户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在土地流转合同上注明乙方(土地流转大户)可以利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担保。建设银行对融资主体进行授信,每年开展一次审核变更。授信期内,融资主体可以在限额内随时融资、随时还款。但从建设银行实际授信情况看,“地押云贷”在我市的推进并不成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业务量较小。主要原因是:①手续繁琐,需要到建设银行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②授信额度较低,无法满足土地流转大户的融资需求。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 一、关于“确立、完善土地经营权登记、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制度”的建议。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是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前置条件,沂南、莒南等县区均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办法,如沂南县政府办公室《沂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提出: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方式获得耕地、园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主体,经营方(受让方)申请登记,由县政府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予以确认。经依法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可以用于担保、抵押等。同时,制定出台配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办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办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资产处置办法》等,切实保障了担保土地经营权的确定性和明晰性,提升了公示公信效力。下一步,我局将从市级层面推广沂南等县区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的成功经验做法,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关于“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构建进程,搭建交易载体和平台,实现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建议。2020年以来,市农业农村局、临沂农发集团广泛考察调研,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一是多次对接山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考察湖南、江西、江苏以及潍坊、枣庄、平度等地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掌握运作模式。二是临沂农发集团成立经营主体公司,引进金融、财务管理、电子信息等专业人才6名,打造专业团队。三是完成市级平台场所建设。在兰山区东方慧景大厦21楼建设市级平台“临沂市农村产权运营服务中心”综合业务大厅,设置窗口,预留评估、银行、担保机构办公区,配置招投标业务功能区。四是搭建交易平台软件系统。完成了农村产权交易软件系统的网页版和手机APP、小程序的开发和运行调试,开发“平台+普惠金融”系统,具备全流程线上交易功能,实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14类权益流转交易业务和农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线上办理。五是推进“市县镇村”四级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已完成沂南县分中心、沂南县大庄镇服务站、河东区太平街道服务站等县区、乡镇街道交易场所,正同步推进河东区分中心、兰山区方城镇服务站场所建设。全市平台交易额现已突破3000万元,完成交易684笔,流转土地2.44万亩。 3、关于“推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激励驱动机制”的建议。为推动金融机构响应乡村振兴战略号召,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三年行动方案》将“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增速”“农村产权抵押评估流转机制建设情况”两个指标纳入评估范畴,引导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金融机构推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切实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要。 4、关于“创新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探索“收益偿债”等实现抵押权的形式”的建议。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融资金额一般不高,出现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贷款履行期届满仍未清偿的较少。沂南县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风险基金筹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补偿基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贷款履行期届满10日后仍未清偿的,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30%、70%的比例先行清偿到期贷款,而后由贷款银行牵头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由贷款银行、风险基金按30%、70%的比例分配。您提出的“将抵押土地经营权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收益或流转收益清偿金融债务,满足抵押权实现的目的”这一模式,非常有借鉴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对接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担保机构,研究创新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有效方式,提高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有效性。 再次感谢您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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