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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对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7日 00:00

2015年,国家对农业“三项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进行了改革试点,山东省作为试点省之一,率先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明确了种粮大户(含种粮家庭农场,下同)补贴政策。针对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山东省农业厅联合省财政厅开展了专题调研,对今年的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进行了完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农财字〔2016〕53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种粮大户认定条件 

一是明确种植小麦或单季水稻的,以小麦种植面积或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体现政策重点向口粮作物倾斜。 

二是明确种粮大户不受身份、户籍限制,体现“谁多种粮,就优先支持谁”。 

三是明确种植面积须在50亩(含50亩)以上,200亩(含200亩)以上的每户限额补贴1.2万元,鼓励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四是明确需要提供乡镇农业(经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土地流转合同,并附与当年度种粮面积相符的购买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原始发票或收据,防止“垒大户”现象发生。 

五是明确在同一县域内跨村、跨乡镇流转土地的,分别向土地所在村申报,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汇总面积。 

二、关于申报流程 

一是自愿申报。种粮大户向土地所在村委会自行申报。 

二是村初核。考虑到村里对土地流转情况比较了解,本通知增加了村级初核程序。所在村对种粮大户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地块的位置、种植粮食作物的种类和面积、土地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 

三是乡镇审核。乡镇政府负责对种粮大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种植的粮食作物、面积等。审核无误后,在村、乡镇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是县级复核。县级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申报资料、申报流程进行复核。重点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流程是否完备等。 

三、关于工作职责界定 

一是本着“自愿”原则,种粮大户不申报视为放弃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除全部收回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增加了村级责任,申报材料需要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查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三是明确了乡镇政府对补贴对象、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是县级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补贴信息的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完备性负责。 

五是县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管理和及时、准确拨付负责。 

四、关于申报时间 

各地根据当地小麦、水稻生产实际,自行确定种粮大户申报时间,于每年的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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