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重点:
(一)关于农药管理体制
多部门负责→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管理。
(二)关于主体责任
1.对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
2.农药废弃物回收责任;
3.农药召回责任。
(三)关于农药登记
1.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2.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3.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4.允许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
(四)关于农药生产
1.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2.规范委托生产行为;
3.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
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
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制度
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4.加强农药标签管理。按农业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相关内容。
(五)关于农药经营
1.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2.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采购查验制度
采购台账制度
销售台账制度
推荐说明制度
经营隔离制度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
农药进出口证明制度
3.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保存期限2年以上。
(六)关于农药使用
1.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
2.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3.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七)关于监督管理
1.定期调查统计制度;
2.诚信档案制度;
3.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
4.建立监测制度并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规定;
5.完善假农药定义;
6.完善劣质农药定义;
7.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
8.规范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
(八)关于法律责任
1.增加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2.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3.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
4.欺诈申请不受理制度;
5.欺诈获证不受理制度;
6.对违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