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6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守的原则。 《办法》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办法》指出,“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规定,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要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办法》明确,农药使用者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运输、处置等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破解了在分散回收阶段按危险废物管理难以执行的问题。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责任。《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责任。《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服务工作。《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时公布名单。农药的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处理。《办法》规定,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回收服务机构。农药经营者不得拒收确属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同时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丢弃在田间地头等处且难以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当地人民政府布局建设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或委托的农药批发经营者或回收服务机构负责回收。专业化回收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三、回收处理的具体操作。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具体操作规定。《办法》规定,暂存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有专门场所或容器,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识,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将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混合贮存。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应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及其规范的相关要求。《办法》明确,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义务,有能力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无能力处置又不委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或者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承担。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是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处罚,所以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不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按照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违反规定的处罚的依据主要是《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第十八条明确了施行的时间和有效期。2019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