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市农业农村局上线共接听热线电话10个,现场解答3个,其余7个问题下线后立即安排人员调查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兰陵县大仲村镇沙女士反映“分到的责任田被收回,一直未给补地”问题
经调查落实,反映人沙贞英为大仲村镇大胜庄村民。其名下责任田现由其母亲孙景秀耕种,与其弟弟沙贞华的责任田在一起,三人共计约2.5亩。经核实,沙贞英名下的责任田并没有被收回。
沙贞英父亲沙品高,2002年与沙贞英母亲孙景秀离婚,之后长期在外定居,并组建家庭,已多年未返回大胜庄村。2004年该村结合村庄实际,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将其在大胜庄村茶子山行、燕窝两处的责任田,共八分地收归集体,多年来当事方并未提出异议。乡镇已与反映人进行沟通解释。下一步兰陵县农业农村局将密切关注,配合乡镇尽快化解矛盾。
二、兰陵县李先生反映“咨询土地确权发放方面的问题”问题
经调查,2014年邹庄村委对本村二轮承包土地开展确权工作,通过第三方测绘公司摸底、丈量测绘、信息确认等程序后,邹庄村委将村内所有农户土地确权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结束且村民没有异议后,苍山街道将上交相关资料至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进行确权。
苍山街道收到辖区内所有确权证后,街道经管站将包括邹庄村在内的所有确权证发放至所在村庄,并安排村委全部发放到农户手中,但邹庄村部分确权证书存在人口数、四至、面积等明显错误,故邹庄村委未对土地确权证书进行全部发放。反映人李芳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的家庭人口数、土地面积、地块位置等均与实际不符,邹庄村委暂时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给本人。
反映人反映该问题后,县农业农村局、苍山街道及时到该村进行调查核实。经落实,2023年2月24日,村委对村内23名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下达了书面会议通知书,定于2月26日上午九点召开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在2023年2月26日上午9点至10点,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只到场2人,其他人员均未到场。根据土地确权纠错程序的要求,会议需要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因人员未达到到会要求未能召开。
之后,因反映人还有反映的其他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约见反映人,反映人均以未解决问题为由拒绝见面。2023年3月21日,县农业农村局、苍山街道相关人员再次到反映人居所后,与反映人在村内实际见面,经与反映人见面沟通,反映人的真实诉求是想要以独生子女的名义为其子李青春申请宅基地。经落实,反映人的儿子李青春是兰陵县在职在编教师,根据宅基地分配政策,公职人员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内宅基地分配政策。
针对邹庄村的突出问题,苍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于2023年4月17日对邹庄村下达了督办通知书,要求村级严格落实上级政策要求,依法依规上报相关材料。2023年7月20日苍山街道向新当选的村负责人下达整改告知书(附土地确权纠错材料明细表),责令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上报土地确权纠错表。经核实,目前村内已召开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2023年8月12日)会议人员已审核通过,目前公示期已满,公示期内无异议,材料已上报至农业农村局。
下一步,县农业县农村局审核资料后会及时将反映人相关档案材料转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全力配合做好反映人土地确权颁证,请反映人耐心等待。
三、罗庄区三岗电子村朱先生反映“修广场占了本人的地”的问题
经查,朱先生于1988年申请并获得宅基地一块,由于所获宅基地西为一汪塘,为出行便利,自行向西垫了宽约10米地块,并在该地块上种植梧桐树一棵,其余面积一直种植蔬菜。根据规划需要,今年村委在反映人家西新建广场一处,在建设前通知反映人自行清理该地块上附着物,反映人根据村委要求自行清理了地上附着物。现广场已建成,反映人感觉村委应给予其部分补偿,并多次向村委提出补偿要求,村委同意给予考虑。鉴于此地块不是反映人的承包地,地上附着物又是自行处理,我局建议反映人继续和村委协商补偿问题或向盛庄街道反映解决此问题,反映人表示同意。
四、郯城县郑先生反映“土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承包给了他人”的问题
经落实,争议地块分别约为0.3亩、0.15亩左右(郑金庸原信访材料反映分别约为0.4亩、0.2亩左右),两地块现位于港上镇停庙村东西路路北和路南。其中,0.3亩地块系郑金庸与该村村民郑金邦在未经炉上村村委会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互换得来。因历史原因,炉上村有4块地块位于该村之外(当地人称为外湖地和飞地),上述地块因耕种不便,村民不愿承包,均为该村机动地,争议地块即位于港上镇停庙村飞地。2003年,炉上村村委会将机动地收回不再发包,仍由原承包户种植,未收取承包费。2008年,炉上村村委会为村内建设将机动地再次发包,争议地块由郑锦刚承包,承包期限为2008年11月14日-2028年11月14日,承包费60000元。后争议地块由郑锦刚转包给港上镇停庙村村民王成沛。综上所述,争议地块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滩头社区炉上村机动地,炉上村村委会因村内建设在机动地承包期到期后再次发包,不存在土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承包给了他人的情况。
五、罗庄区黄山镇安头村乔先生反映“本人的承包地不涨粮食,希望专家给予指导”的问题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反映人,但电话均无人接听,后又多次联系,对方一直拒接电话。今年6月9日乔先生通过“行风热线”反映过同样问题,预留电话为13290353167,接电话的是河东区某高中在校女学生,其表示不清楚拨打行风热线反映问题的事情,也不姓乔,应为乔先生预留电话错误。
如果乔先生想要咨询农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或有测土配方方面的需要,可以联系罗庄区黄山镇农业办公室,或拨打电话0539-8246727联系罗庄区农业农村局农技中心解决相关问题。
六、罗庄区沂堂镇前锋山村王先生反映“基本农田种树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
经实地调查,反映人咨询问题涉及的地块系自然资源局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罗庄区沂堂镇复垦的基本农田,位于沂堂镇前峰山村东山前,其中王振富按每亩400元承包土地100亩,王思成按每亩500元承包土地8.5亩。王思成在承包的8.5亩土地上种植了金银花,王振富认为基本农田不能种植金银花,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向市农业农村局咨询“基本农田种树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023年12月20日,罗庄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电话向王先生进行了答复,告知王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基本农田禁止栽树,关于是否可以种植金银花相关法律细则,建议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了解,王先生表示同意。2024年1月4日,罗庄区农业农村局王德平副局长在沂堂镇前峰山村村委约见反映人王振富,将调查落实情况向其进行了反馈,并再次建议王先生就基本农田是否可以种植金银花的问题向自然资源局咨询了解,王先生表示同意,并表示不再拨打农业农村局行风热线反映此问题。
七、河东区汤头镇葛沟一村陈先生反映“2022年至今小麦补贴一直未发放”的问题
经调查,汤头街道葛沟一村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了统计小麦种植面积等项工作,于2023年1月8日—10日多次下发通知安排4项工作,分别是收取卫生费、报小麦补贴面积、收取小麦保险费和领取合作社承包费。村委安排专人在村委办公室分别开展统计小麦面积等4项工作,后又于1月10日、11日村委再次下发通知催报小麦补贴面积。在此期间,陈先生到村委办公室说他种了260亩小麦,村支部书记当时在场,告诉陈先生说“你如果这260亩全部种了小麦,你该怎么报就怎么报。”陈先生表示“那我不报了,过年我量地告你。”说完之后就离开了,此后未再到村委办公室上报。2023年上半年,陈先生到区纪委上访反映葛沟一村小麦种植面积存在虚报等问题,区纪委派出工作组几次到村丈量核实小麦种植面积,目前尚未作出处理意见。
陈先生的儿子在村委会任村委委员,参加了两委会议,统计面积期间也到过现场,对统计小麦种植面积工作是知情的。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要求,陈先生在村民自报告期间没有向村委报告自己的小麦种植面积,在公示期间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