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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5月9日行风热线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0日

4月9日,市农业农村局上线接听了6个热线电话,下线后我们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调查落实,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一、罗庄区册山街道唐沙沟村唐先生反映“人口数与土地确权面积不符,至今未给补地”的问题。

经调查,1998年唐沙沟村开展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实行“宅田合一”的政策。唐先生一家5口人,共承包土地3.775亩,其中沙顶子地块面积1.625亩,包含0.325亩宅基地;渔场前地块面积2.15亩。

2014年8月,册山街道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唐先生一家新发的《土地确权证》登记承包地面积3.88亩,其中沙顶子地块面积1.3亩(不包含0.325亩宅基地),渔场前地块2.58亩,比1998年多出0.43亩。由于承包地有斜角,实际测量面积多出0.43亩,最终确权到唐先生家庭户上。

唐先生反映的“人口数与土地确权面积不符”,是因为《土地确权证》上登记的是承包地面积,不包含0.325亩宅基地。

唐先生反映的“至今未给补地”问题,实际情况是,村里多确给唐先生0.43亩地。唐先生反映的问题与实际不符。

4月14日,册山街道工作人员将有关情况向唐先生做了反馈。

二、兰陵县芦柞镇前周村毛女士反映“本人三亩土地被村民王先生占用”的问题。

毛女士反映的实际是“村委抽回她家三亩承包地”的问题。

经调查,2014年5月,毛女士的儿子周先生与本村的王先生达成口头协议,两家交换三亩地,王先生在这三亩地上建设养貂场。双方约定,王先生每亩地补贴给毛女士1万元。村里发现后及时制止。村委认为该地块是村集体的承包地,毛女士无权私下进行交换,村里将三亩地收回。毛女士认为,这三亩地中有一亩是她家的责任田,两亩是村集体的承包地,不应该全部收回。

2019年4月,兰陵县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是2020年10月1日前,前周村给毛女士0.9亩承包地。二是未给毛女士承包地前,前周村每年支付承包费500元。

2020年9月村委已经支付给毛女士2019年的承包费500元。毛女士认为村委没有按时支付2020年的承包费,就拨打了行风热线。

毛女士反映的问题,已经和村委达成了协议,只是对承包费支付时间有争议,建议按照协议履行。

4月底,芦柞镇工作人员将有关情况向毛女士做了反馈,毛女士签字表示不再就此事信访。

三、郯城县李庄镇罗莫疃村王女士反映“有人在她家的基本农田里建厂房”的问题

经调查,王女士一家5口人,家庭承包地12.12亩、口粮田6亩,分别位于南崖子、红草河、十八亩地、北岭四处,都已确权发证。

王女士反映的地块,占地576平方米,位于该村东外环路以西、汪塘以北,原为80年代初罗先生建设的养殖场。1999年,该村开展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该养殖场仍由罗先生使用。

由于王女士家的承包地与罗先生的养殖场不是同一块地,王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该地块是自己的承包地。

王女士与罗先生有其他的民事纠纷,建议王女士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4月30日,李庄镇工作人员向王女士送交了《信访处理意见书》。

四、兰山区李官镇武家庄村武先生反映“开垦了20亩山地,其中一亩多是本人田地,被一家金属城占用,如何赔偿”的问题。

经调查,武先生原有1亩承包地,靠近村集体的荒山。5年前,武先生在附近开垦荒山荒坡近20亩,栽种了杨树230棵、桃树60棵。村集体未收承包费。

2016年,临沂华东有色金属城搬迁到李官镇,计划占用武家庄村这20亩地。由于桃树的赔偿价格高于杨树的赔偿价格,武先生要求这290棵树全部按桃树的价格进行赔偿,金属城要求全部以杨树的价格进行赔偿,双方对补偿价格有争议,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金属城未占用武先生的土地。

对于征地补偿问题,兰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建议武先生积极与李官镇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五、莒南县坊前镇杜家岭村杜先生反映“修路破坏了本人的农田”问题。

经调查,杜先生家有3.4亩承包地。2018年因修建342省道,以及建设一处加油站,承建方在省道边修了一条沟渠。2020年雨季,342省道道路排水将杜先生家1亩花生地冲毁。杜先生多次到镇党委政府反映,要求整修道路排水系统,并赔偿1亩花生的损失。

坊前镇及杜家岭村多次与承建方协调,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建议杜先生积极与道路管理部门沟通处理,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平邑县地方镇三合村张女士反映“父亲的承包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委租给他人”的问题

经调查,1999年1月,三合村开展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张女士的父亲在“九方地”有1.5亩承包地,承包期30年。

2004年,经双方协商,张女士的父亲同意将这1.5亩地转包给张女士的二叔,并通过银行给张女士的父亲转账1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和转包合同。

2004年5月,张女士的二叔打算在这1.5亩地上建罐头厂,村委与他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并收取土地租赁费3.8万元。后因多种原因未建成罐头厂,目前该地块栽植了一些树木。

由于该地块位于镇驻地,升值潜力大,张女士想要回承包地。由于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对转包事实有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双方按照以上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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