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市农业农村局上线接听了11个热线电话,下线后立即安排人员调查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沂南县青驼镇南长汪村高先生反映“蒙河对岸有几亩口粮田,村民正在用沙石垫口粮田”的问题
经调查,高先生反映的问题是,临近的洙阳村修建蒙河大桥时,施工方为了便于工程车运送物料,把南长汪村十几亩土地硬化使用,其中包含高先生的1亩土地。大桥建好以后,施工方复垦土地时,把村民的耕地下挖50公分左右,以每车200元的价格卖出,后来又用沙石垫到地里,该行为属于破坏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主要由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沂南县工作人员向高先生作了详细的解释,建议他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二、临沭县临沭街道富民社区高先生反映“村里村务不公开”的问题
经调查,富民社区严格落实农村财务公开制度,社区财务收支情况,经过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每月都在村务公开栏里张贴、公布。高先生反映“富民社区财务不公开”问题不属实。临沭街道农经站工作人员向高先生解释了财务公开情况,高先生表示“看不懂财务公开”。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对某一笔财务收支情况看不明白,可向社区财务监督委员会或街道农经部门咨询,高先生表示认可。
三、兰山区义堂镇胡巷村赵先生反映“两块土地没有确权,家中三口人未给分地”的问题
经调查,2014年5月胡巷村开展了农村承包地确权工作,2015年10月发放了土地确权证书。赵先生共有家庭成员7人,赵先生是户主,确权土地两块:一块0.97亩,另一块0.35亩,共计1.32亩。
赵先生反映未确权的土地,在铁路南侧,共0.6亩。该地块涉及85户共61.6亩。2004年山东顺鑫焦业有限公司征用胡巷村土地123.4亩,同时承包该块土地61.6亩,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2014年土地确权时,村两委研究认为,这61.6亩土地已被山东顺鑫焦业有限公司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不符合确权政策,没有对该块进行土地确权。村集体每年给各户发放占地补偿款,赵先生按年度领取土地补偿款,2019年发放了1200元,2020年1200元,2021年1200元。
赵先生反映家中三口人未给分地问题,经调查,2009年赵先生与陈女士结婚,陈女士带有一个女儿,2001年出生。陈女士和女儿2人在枣园镇高庄村有承包土地。2011年,赵先生与陈女士生育一个男孩,由于村里没有机动地,新出生的人口不再分配承包地,所以赵先生的儿子没有承包地,但一样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这符合上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30年土地承包期内,村庄不能因为人口的增减变化进行大的土地调整。
四、郯城县庙山镇小高庄村高先生反映“家中口粮田被占用,未给补地也未给补偿”的问题
经调查,2008年6月,小高庄村两委研究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庄西南角划出18亩地建设养殖小区,涉及本村7户群众的土地,其中有高先生的承包地1.6亩。当时,村委只写一份字据,承诺在其他地方划出1.6亩土地给高先生,如果不给地,按每年每亩1000斤的产量给予补偿,但一直未给兑现。
经村负责人与高先生协商,下一步村集体有资金就按当时的约定给予经济补偿,或者村集体清理出多余的土地优先补给高先生。高先生表示理解。
五、兰陵县芦柞镇西哨三村周先生反映“家中口粮田被人破坏后未给任何补偿”的问题
经调查,去年10月,周先生的地邻周某,以耕地实际种植面积少于应分地面积0.2亩为由,想让周先生让出0.2亩耕地,周先生不同意,双方产生了矛盾。周某在双方耕地边界处挖了一条约1米宽、80米长的地沟,导致周先生实际种植面积少于权证的面积。村委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后来派出所也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
目前,村委要求周某将地沟填平。由于周某长期在上海,村委正督促周某尽快回家处理。
六、罗庄区傅庄街道劳模店子村刘女士反映“口粮田被学校外排的污水淹了,学校不给补偿”的问题
经调查,刘女士反映傅庄二中排放的生活污水淹了自家三分地小麦,致使小麦绝产,要求学校补偿损失300元,学校至今未给补偿。村委进行了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我们建议刘女士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刘女士表示同意。
七、高新区马厂湖镇九庄村刘先生反映“农村股权证上相关信息错误”的问题
经调查,九庄村发放的《村集体经济股权证书》中登记的资产为29.543万元,实际量化资产股总数为1906股,每一股分配的股金实际为155元。刘先生错把量化资产看成2954.3万元,计算出每一股资金为1.55万元,所以认为股权证书上标注的金额错误。经工作人员解释,刘先生表示理解。
八、临沭县青云镇大蔡庄村李先生反映“口粮田被村里占用未给补偿,也未给补地”的问题
经调查,李先生在村东部有一块地共计1.5亩,2009年修建长深高速时占用了0.832亩,2009年11月李先生支取了1.5808万元的占地补偿款。剩余的土地经临沭县金田公司现场测量,还有土地0.68亩,其中种植面积0.55亩,自己为方便耕种在地头修的田间小道0.13亩。
李先生家剩余的这0.68亩土地,2009年修建高速公路时被施工方改成临时性辅道,高速公路修完后,恢复了种植条件,应该由李先生继续耕种。李先生以方便群众出行为由拒绝耕种。
李先生反映“口粮田被村里占用未给补偿,也未给补地”的问题不属实。
九、费县费城街道南东洲村曹先生反映“今年发放的小麦补贴金额不对”的问题
经调查,费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仔细核对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明细,在“山东省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中,2020年度曹先生的小麦补贴面积为1.6亩,补贴资金为220.8元;2021年度小麦补贴面积为0.6亩,补贴资金为81.12元;2022年度小麦补贴面积正在核定阶段,补贴资金尚未发放。
费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与曹先生见面,对2020、2021年度小麦核定面积进行核实。曹先生误将2020年度核定的1.6亩当成2021年度的0.6亩,所以认为2021年度小麦补贴资金发放错误。曹先生表示自己记错了,不存在差错,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十、莒南县相沟镇胡石河村胡先生反映“该村以户口不在本村为由,不给分口粮田和宅基地,但自己的户口一直在村里”的问题
经调查,胡先生是胡石河村村民,户口一直在本村,应该分配承包地1.65亩。因时任支部书记与胡先生有矛盾,迟迟未给他补地。
对于胡先生反映的问题,相沟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目前,该村正在开展三资清理,待三资清理完成后,清出的多余土地优先补给胡先生,胡先生表示满意。
十一、罗庄区沂堂镇东为儿桥村许先生反映“爷爷的宅基地因修路被拆,未给补偿”的问题
经调查,许先生反映2000年村里修“通村路”时,将许先生爷爷的房子拆除,村里答应给予补偿,或者另划出一块宅基地建房,但是直到现在村里也未落实补偿。关于拆迁房屋的补偿问题,应该根据当时村里确定的拆迁协议,向村两委反映,或者赵当地的乡镇政府协调,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沂堂镇政府工作人员向许先生沟通,许先生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