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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4月9日行风热线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2日

3月9日,市农业农村局上线接听了10个热线电话,下线后立即安排人员调查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费县东蒙镇西龙岗村任先生反映“本人的耕地不能种了,能否调换”的问题

经调查:2019年西龙岗村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在村东修建沿河路,需要占用部分河滩地。在1990年左右,该处河滩地由村委发包给本村40余家农户经营,承包期31年-100年不等,承包费每亩每年7元,一次性收缴。对于承包到期的河滩地,村集体无偿收回用于修路。

任先生所说的河滩地,目前还不到期,当时是以其大哥任某某的名义承包的,实际由任先生兄弟5人经营。经实地丈量,修路占用了河滩地共计0.9亩。

3月23日,西龙岗村召开“四议两公开”会议,提出如下意见:①村委拿出0.9亩土地和任先生调换;②对于修路所占的河滩地,村委按照现在承包土地的价格给予十年的补偿;③任先生把这0.9亩河滩地退还给村集体,村委将剩余年限的承包费,按照十倍补偿一次性补齐。以上三种方式,任先生可以任选一种。

村委向任先生出具了办结意见,任先生不同意。

村里修建沿河路,是给群众提供便利的公共设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依照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我们建议任先生积极和村委沟通协商。

二、河东区八湖镇岳柴河村张先生反映“大棚在高铁北遮阴,无任何补偿”的问题

八湖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张先生的蔬菜大棚在高铁北侧,与高铁距离相隔最远的大棚约为50米、最近的约为40米。

2018年修建高铁时,征地范围为铁路两侧30米,对距离高铁30米以内的农作物进行征收补偿。张先生的蔬菜大棚不在征收范围内。八湖镇工作人员与张先生解释,张先生仍不满意,要求进行赔偿。

从以上情况来看,张先生的要求没有政策支持。

三、兰陵县苍山街道邹庄村李先生反映“村里有空闲的地,能否分给个人”的问题

经调查,2000年,邹庄村在开展土地二轮延包时,累计分给农户900多亩地,还剩20亩机动地未分配到户,目前这些土地均承包给本村农户进行耕种。

2003年村里对土地进行小调整后,邹庄村新出生了200多口人,人地矛盾特别突出,部分农户要求给新生儿分配土地。

目前,国家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二轮土地30年承包期内,村庄不能因为人口的增减变化进行大的土地调整。邹庄村仅有20亩机动地,不具备重新分配土地的条件。

李先生的要求不符合上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四、临沭县石门镇陈官庄村陈先生反映:“村里有闲置土地不让种”的问题

经调查,陈先生表示“自己将家庭承包地1.76亩流转给本村村民陈某某,流转期限自2017年至2029年,流转费每亩每年1000元,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每年6月1日支付,2021年6月陈先生收取了土地流转费,陈某某未欠土地流转费。可是陈某某未在地里种植冬小麦,地里长了草,未种庄稼可惜了,陈先生想去耕种”。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按照流转合同,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陈某某按照合同支付了流转金,并没有在土地上搞建设、挖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违法行为,陈先生觉得土地闲置想去耕种,必须和成保护进行协商,也可以解除承包合同,退还已收取的土地流转费,将耕地收回。经过镇工作人员解释,陈先生表示满意。

五、莒南县壮岗镇东莲花汪村张先生反映“口粮田被人挖了,没法种地”的问题

经调查:东莲花汪村有一个水泥厂,2018年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与部分农户协商租赁土地,张先生有耕地0.8亩。在协商过程中,张先生提出将0.8亩地按照一亩计算,每亩每年1500元,租赁期限10年,一次性补偿。水泥厂同意了张先生的条件。

2018年11月,水泥厂委托村集体与张先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由壮岗法律事务所见证,包括地上赔青1900元,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69万元。随后,水泥厂对土地进行平整,现暂时用于车辆停放。

经调查,张先生与水泥厂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就应该按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将责令水泥厂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原貌。

六、河东区梅家埠街道兰宅子村张先生反映“宅基地复耕不让种,农作物被破坏”的问题

经调查,张先生反映6间屋的宅基地,是其爷爷的老宅基地,位于村民张某某的南面。1994年该村修建村内道路时,由于张某某的房子挡着路,张先生家的老房屋已经倒塌。村两委决定将张某某的宅基地向南平移了4米,张先生的老宅基地一部分成了张某某的庭院,一部分成了巷子。为补偿张先生,村两委重新规划了一处新宅基地。1997年,张先生、张某某分别在新规划的宅基地上建了新房。

2013年,兰宅子村整村拆迁,2018年完成还建楼分配。张先生共有两套房屋,因未签订拆迁协议,这两套房屋至今未拆除。

2020年,兰宅子村对拆迁后的老村庄进行复垦,复垦后的土地由村委统一对外承包,收取的承包费按照拆迁户宅基地面积分配到户。

从以上调查情况看,张先生反映的问题不实。兰宅子村整体拆迁时,张先生未签订拆迁协议,两处房屋也未拆除,村集体复垦的土地不包括张先生家的宅基地,张先生不能占用耕种,也不能领取土地承包费。

七、郯城县庙山镇庙山社区张先生反映“本人宅基地属于林地,不让建房,林地转建设用地”的问题

经调查:2004年,庙山社区修路占用张先生家的住宅,经村委协商,在村东南给张先生补偿一位宅基地。由于该地块属于基本农田,无法建房。经再次协商,在村东北重新规划来一处宅基地,因多种原因,张先生未在此地建房。

2020年4月,张先生想在此地建房,要求村委将宅基地东邻的道路硬化。在办理建房手续时,经国土部门审核,该地块土地使用性质为林地,不能建房。2021年6月,村委向相关部门申请,要求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由于该地块不在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不符合土地调整类别,上级部门不予审批。

根据以上情况,镇、村工作人员向张先生建议:一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可调整此地块土地性质,需要耐心等待。二是村委可以重新调整一处符合条件的地块用于建房。张先生表示理解。

八、兰陵县鲁城镇幸福庄村许女士反映“一是闺女的地被收回;二是租了一块地养羊,村里要拆除;三是有一块开荒地被人破坏”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2007年,许女士的女儿嫁到邻村,婆家村没有给她分地。幸福庄村按照村规民约,把闺女的承包地收回分给其他人耕种。这种做法不符合政策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建议许女士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女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个问题:许女士所说的租了一块地,是村集体的荒山。以前由李某某个人承包,李某某又转包给许女士,转包时双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19年,因为修建环湖路,许女士养羊的地方需要拆除。鲁城镇政府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包括基础设施和承包费等,养羊场土地评估价是11万元。许女士同意后将养羊场拆除,并领取了补偿款。经过沟通,许女士表示不再反映这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许女士反映自己开垦的荒地,是村集体的荒山,许女士没有和村委签订承包合同。2019年因为河道清理工程,需要占用这片荒地。村委对这片地上的青苗进行了补偿,共补偿金额1.3万元。目前,这片地上堆着一部分河道尾砂。由于这片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是否清理尾砂,是否让许女士重新耕种,需要经过村委会开会研究决定。鲁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向许女士做了解释,许女士表示理解。

九、罗庄区册山街道唐沙沟村唐先生反映“口粮田面积人数不符,村里建学校占三亩承包地”的问题

1998年唐沙沟村开展二轮土地延包时,唐先生家共有五口人;二叔家有三口人;三叔(残疾人)跟随二叔家一起分地,奶奶跟随唐先生家一起分地。

据唐沙沟村委和当时村会计出具的材料证实,唐先生家当时应分得6口人土地,其大姐1998年11月登记结婚,唐先生的父亲为少缴“三提五统”,主动放弃了1口人的土地。查阅1998年承包合同,唐先生一家5口人,承包土地面积3.775亩,其中沙顶子1.625亩(实行宅田合一,其中包含0.325亩宅基地),滂北2.15亩。

2014年,唐沙沟村开展土地确权颁证,共确权土地面积3.88亩,其中“沙顶子”1.3亩(宅基地面积0.325亩没确权),“滂北”确权2.58亩,比1998年多0.43亩(该地块长139米,宽10.32米,因为有斜角子,实际面积2.554亩,比其应分地多0.404亩)。唐先生在领取土地经营权证书时,也未提出异议。

2014年土地确权颁证时,唐先生的父亲已经去世。根据上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唐先生一家仍继续享有5口人的承包土地,不存在少一口人土地的问题。

关于村里建学校占地三亩承包地的问题,2017年6月,唐先生将沙顶子1.3亩土地转包给村委用于唐郡实验学校用地。自2017年至2028年12年间,村委按每亩每年1500元,加一次性赔青费1000元,共补偿给唐先生一家28795元。此地块属于村委转包,2028年之后,如村委土地调整,唐先生一家参加土地调整,不再补偿;如果不调整,村委再给补地。唐先生的母亲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了手印。

3月24日,册山街道将调查情况向唐先生做了答复,唐先生对答复内容不满意。

十、费县石井镇板桥村解先生反映“村里财务公开的不清晰”的问题

经调查:今年1月,解先生等人反映:“①2022年1月份村务公开,账目支出金额不对;②发现村级账务有白条入账,有生活费用未开具村级支出单,也没有国家税务发票。

1月25日,石井镇组织人员,将抄录的张榜内容在解庄村进行了张榜公示。2月9日,解先生等人对张榜公布的财务收支事项提出疑议。石井镇组织人员,详细查阅了存疑事项的相关原始凭证,并逐项解释,解先生等人均未提出异议。

3月9日,解先生又向市“行风热线”反映“村财务公开不清晰”的问题,要求公开本村2013年至2021年期间的村集体收入和超过100元的大额村级支出。

3月24日,县里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详细调查,并与反映人沟通。解先生同意村公开账目支出金额问题已核实无误,没有疑问;关于2013-2018年白条入账、生活费没有支出单、正规发票等问题,正按照程序逐步办理,解先生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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