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市农业农村局上线接听了11个热线电话,下线后立即安排人员调查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张先生咨询“农村房屋确权缴费,有无建房补贴问题”的问题
经调查,张先生从网上看到有关于“农村宅基地按人均50平方米确定,多退少补”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没有多退少补的政策。
白沙埠镇工作人员向张先生解释了农村房屋确权相关政策,张先生表示满意。
二、河东区汤头镇葛沟一村王先生反映“小麦补贴与垃圾收费捆绑”的问题
经调查,今年1月,葛沟一村下发通知安排4项工作,分别是收取卫生费、统计小麦种植补贴面积、收取小麦保险费、领取合作社承包费。这4项工作相互独立,没有捆绑关系,一起安排是为了让村民少跑腿。
王先生所说的小麦补贴,规范的名称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我省以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对种植小麦的农户发放补贴,要经过“农户自报、村委核实、乡镇审核、乡村两级公示、县区复核、市级汇总、资金发放”7个环节,由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户。根据上级政策要求,给谁发放补贴,由耕地出租方和承包方约定,不能重复上报。
据了解,王先生反映的问题是未发放2023年的小麦补贴。王先生家有2块承包地,总面积3.2亩,已转包给他人耕种,其中2.2亩种植了小麦。转包户已经向村委申请了补贴。
由于土地转包时,双方没有约定补贴资金分配的问题,应该协商解决。王先生表示满意。
三、沂南县界湖镇圣良庄村姚先生反映“2004年村里没有给本人分地”的问题
经调查,圣良庄村位于县城西南,属于城郊村。2000年开展土地二轮延包时,由于土地级差大、土地分配不均等原因,村委未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经村委研究,圣良庄村在2005—2006年对土地进行调整。当时,应该找补姚先生妻子、女儿两口人的土地2.5亩,从孙某某、姚某某2户抽地补给姚先生,但后期没有兑现。目前,村两委成立工作组积极协调,尽快解决找补土地的问题。姚先生表示同意。
四、莒南县石莲子镇东官庄村李先生反映“老房还建土地纠纷”的问题
经调查,2013年东官庄村土地“增减挂”旧村改造时,李先生在房屋周边栽植了96棵树木需清理,当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先伐树,以后会有补偿”。
经查阅当时村集体制定的实施方案和会议记录,与时任村干部座谈,当时,农户房屋周边的树木采伐后,由本户直接售卖,售卖款由本户所得。村委既没有收取承包费,也没有规定对农户采伐的树木进行补偿。李先生的要求无事实依据。
五、郯城县李庄镇大塘村李女士反映“家里土地修路时被征用,未告知本人”的问题
经调查,为提升道路交通质量,方便群众出行,郯城县交通局规划了西起李庄镇、东至临沭县的道路,需要征用大塘村部分村民土地,按照每亩1万元的标准补偿,其中李女士家的土地被征用1.6亩,应该得土地及青苗补偿款共1.6万元。李女士不同意这一补偿方案。
经协商,村委确定以土地补偿的方式,协调部分耕地作为补偿,李女士同意处理方案,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六、兰山区兰山街道董家朱许村董先生反映“双女户村里不给地也不给口粮款”的问题
经调查,董家朱许村召开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定了《村规民约》,规定:村集体土地自2002年底全部收回集体,用于规划企业。自2003年起不再给村民分土地,自2003年上半年开始给本村村民发放粮食补助。关于双女户福利待遇问题,双女户每户增加一口人待遇;孩子到结婚年龄时,到村委办理申请,经两委批准后,可留一女落户本村以备养老。建议董先生积极与村委沟通,了解相关政策。
七、沂河新区梅埠街道兰宅子村张先生反映“村里土地流转,农作物被破坏”的问题
经调查,张先生与邻居张某对一处宅基地有争议,经法院判决,该处宅基地为张某所有。张先生的爷爷有一处宅基地,20世纪90年代因村居规划拆除后,村委重新规划了新的宅基地。在拆迁还建后,该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村里将宅基地复垦并进行土地流转,复垦后的土地流转费及青苗补偿归村集体,不属于反映人张先生的耕地。
张先生反映的问题,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21)鲁139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3刑终442号刑事裁定书。
八、临沭县大兴镇西林中村孙先生反映“2013年本人的土地被村里占用了”的问题
经调查,孙先生反映的问题,2022年6月24日已经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村委向孙先生支付土地补偿款2713.75元。由于该地块被挖了大口井,孙先生要求恢复原状,提高补偿标准。目前临沭县法院已经对该案进行再审,尚未公布审理结果。
九、临沭县大兴镇伏先生反映“村委做假账,账目不清,村书记占用70多亩土地”的问题
经调查,因为西高埠村拖欠前任村书记工资4.7万元,2010年,前任村书记伏某到法院起诉,双方达成协议,村委用土地承包费顶替工资。同意前任村书记承包果园地一处,面积约为30亩,承包期10年。9月26日,临沭县大兴镇纪委出具了核查报告,伏先生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十、河东区郑旺镇郭家湾村郭先生反映“签了5间宅基地,面积不够,村委不履行当时承诺,不给补地”的问题
经调查,1997年,郭家湾村为郭先生规划了大约6间房屋的宅基地。房屋建成后,发现门前规划的3米宽的小巷窄了30厘米,郭先生要求村委补偿。2003年,村委与郭先生的父亲签订协议,约定等村委调出场地后,给郭先生规划5间地基。目前,因村委调整不出场地,协议无法履行。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
十一、兰山区经开区大城后村岳先生反映“土地被村里卖了建厂房”的问题
经调查,2012年,舜天弘业服饰有限公司在大城后村征用土地建设厂房,总面积14902平方米,包括岳先生的土地1.48亩,已经办理了《工业用地出让手续》。
当时,村委与岳先生签订了《补偿合同书》,补偿标准:2012年至2016年每年每亩1200元,2017年至2018年每年每亩1320元,2019年以来每年每亩补偿款2000元。岳先生每年到村委领取土地补偿款。
岳先生要求村委补地1.48亩,不符合相关政策,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